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防止和避免影响课堂教学的各种随意性现象,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授课时间表一经公布,教师学生必须严格执行,不得擅自改动或随意调整。如因特殊情况涉及教学计划的变更,必须报经主管院长审批,教务科研处备案,涉及任课教师的变更,须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同意和备案。
二、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任课教师不得要求调课、停课,如有特殊情况,所在教学单位必须负责安排教师代课。
三、凡需调停课者,均应在两天前向所在系(部)办公室领取调课申请表(附件1),详细填写调停课原因,注明调停课起止日期和拟调时间,由教研室主任、系(部)主任签字批准后到教务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。
四、病假调课一般应附有医生证明,事假调课一般应附有经系(部)和院级领导批准的请假报告。
五、因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或进修学习的调课,无论时间长短,必须附有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单。
六、停课被批准后,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安排补课,补课学时不得随意缩减,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补或不补。
七、教师因停课进行补课时,一般不得占用其他教学时间,可安排在学生自习时间。
八、未经教务科研处批准,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通知学生停课,教师之间不准私自调课。
九、教师无故不上课、不补课或私自调停课者,一律按旷课并作教学事故处理。
十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,以本规定为准。